安徽保安公司监督管理内容。
1.公安机关应当指导保安从业单位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管理制度、岗位责任制度、保安员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,督促保安从业单位落实相关管理制度,保安从业单位、保安培训单位和保安员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。
2.公安机关建立保安服务监督管理信息系统,记录保安从业单位、保安培训单位和保安员的相关信息,公安机关应当对提取、留存的保安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予以保密。
3.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保安从业单位、保安培训单位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,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,应当督促其整改。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如实记录,并由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人员和保安从业单位、保安培训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。
4.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公布投诉方式,受理社会公众对保安从业单位、保安培训单位和保安员的投诉。接到投诉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,并反馈查处结果。